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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规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2019-11-12 09:5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工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学校中心工作组织与开展工作,履维权基本责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学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并接受其监督,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和谐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以及教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各分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助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主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学校办学不断上水平、创一流。

(三)组织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协助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代会或其它形式,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一次,可与教代表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加强工会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开展工会理论研究,培训各级工会干部,不断提高工会的整体工作水平。

(五)协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教育与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做好劳模和各类师德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六)努力满足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娱、体育等活动。组建并管理好各类教职工社团,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身心健康。

(六)关心教职工工作和生活,努力多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依法维护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意见与要求,积极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七)会同女职工委员会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关心并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开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八)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发挥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作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学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换届时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届内必要时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十人左右,设主席一人、工会委员若干人(组织委员一人、生活委员二人、文体委员二人、德育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女工委员一人、青工委员一人、经审委员一人)。学校工会主席由学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或五年。

 第七条学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学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学校工会主席职权是:

()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负责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担任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与组织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议。

()领导和协调学校工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代表学校工会对外联络和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工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确定报请上级工会审批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以学校工会委员会名义表彰或推荐到上级工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五)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分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变动事宜。

(六)审议提交给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七)讨论提请全委会审议的报告、决议、草案;审议工会委员和工会经审委员的替补、增补;审议决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的替补、增补。

(八)研究学校工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代表名额分配、工作报告及“两委”候选人等,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九)研究学校教代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中心议题和议程、代表名额分配、工作报告及常设主席团成员推荐人等,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

(十)其他需要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校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十条学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三人,设主任一人,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一条有会员二十五人及以上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分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单位,可由若干单位建立联合分工会。各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或五年,期满改选。

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部门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选举后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方为有效。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组宣委员一人,女工委员一人,委员应有各项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十二条各分工会可以教研室、科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小组长,任期三年或五年。工会小组在分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因各种原因变动,应按程序替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并应进行替补。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工会研究决定。

(二)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被选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分工会主席、学校工会专职干部,离开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委员身份。由新任分工会主席、新指派的工会专职干部,按民主程序替补,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

2.其他委员在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时,由学校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替补。

3.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三)学校工会主席在调离工会工作岗位、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不是学校工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

2.替补主席前需请示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

3.学校工会主席的替补,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工会派人主持,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4.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主席替补情况。

(四)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由学校工会提名,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四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国工会“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分工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工会法》和本《细则》。如有违反《工会法》和本《细则》,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处分或罢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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