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每位教职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健康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建立教职工健康管理数据平台,对教职工健康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数据平台上存储教职工个人健康档案,教职工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个人健康信息和承检医院对个人健康的分析、建议,向承检医院医生进行健康知识咨询。
第五条 教职工通过网络平台在签约医院中自主选择体检医院,在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自主选择体检项目、体检时间。
第六条 教职工在数据平台上一人一账户,账户仅供本人查阅,长期有效。
第三章 体检的组织
第七条 教职工体检由学校工会统一组织,每人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学院工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市内2-3家具有体检资质的医院,签订教职工体检合作协议 。
第九条 教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预约及体检。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的教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承检医院协商另行确定体检时间。一般应在体检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完成,逾期没有体检者责任自负。
第十条 体检结束后,承检医院将体检结果上传至教职工健康管理数据平台,教职工可以登录个人账户查阅体检信息。
第十一条 针对教职工体检汇总分析出的健康问题,由工会办公室联系承检医院采用网上、现场或其它形式进行健康知识答疑。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合理安排体检时间,不能因体检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章 体检项目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分为固定项目和自选项目。固定项目为必查项目,由学校工会和校医院根据教职工健康状况每年调整一次。自选项目由教职工在项目套餐中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计划生育体检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固定项目和自选项目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确定的个人体检费用总额,超出部分有个人承担。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十六条 工会办公室全面负责教职工健康管理工作,包括承检医院的招标、体检的组织等。
第十七条 校医院负责教职工体检项目的选择,体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整理建档。负责日常健康咨询等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健康管理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保护教职工个人隐私,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职工健康管理办法》鲁轻院工字〔2017〕7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年11月